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第58條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第58條條文於109年12月3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條文修正係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將有關家庭暴力被害人申請創業貸款之年齡資格,由「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並併同適用成年之定義。
本次條文修正係基於符合國際潮流及維護青年相關權益,並與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接軌,修正後將更可積極回應社會現象與生活需要,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之經濟安全生活並健全我國社會安全救助體系。
本次條文修正係基於符合國際潮流及維護青年相關權益,並與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接軌,修正後將更可積極回應社會現象與生活需要,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之經濟安全生活並健全我國社會安全救助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