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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修正第2條及第5條條文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及政府組織改造,修正該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並將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之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後」。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可達成配合民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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