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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第26條及第49條條文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第26條及第49條條文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爰將幼童專用車輛隨車人員之年齡規範,由現行「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人」,「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
       本法修正通過後,應更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並可強化青年就業權益保障,且積極回應社會需求,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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