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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部分條文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其修正要點如下:配合民法修正,且針對規範對象為外國專業人才之子女,為避免其誤解為依其本國法之成年年齡,爰修正「未成年」為「未滿18歲」、「滿20歲以上」為「滿18歲」(修正條文第7條、第14條至17條);另修正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申請個人工作許可,應於未滿14歲入國之規定,並增訂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未滿16歲已入國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不受有關未滿14歲入國之限制,俾維護其權益(修正條文第17條)。
       本次修法係為配合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修正通過後更符合社會環境變遷及為順應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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