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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135條及第136條條文        鑑於妨害公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犯罪手段及結果益趨嚴重,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增加,修正提高刑法第135條第1項罰金數額,及增訂同條第3項之加重事由,並提高刑度。
       其次,隨著科技進步,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致使此等以多數人犯妨害公務案件規模擴大,亦容易傷及無辜。爰將刑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聚集」之行為為構成要件;又為免聚集多少人始屬「聚眾」在適用上有所疑義,將聚集之人數明定為3人以上,不受限於須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
       前述加重處罰等規定通過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安全將更有保障,對預防妨害公務事件之擴大,及強化社會秩序之維護機制亦有相當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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