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修正部分條文
「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過去在原住民身分法實施前,族人與非原住民通婚、被收養,可能會被迫喪失身分。此次修法後,於下列兩種情形下,若當事人父母親之一有原住民血統,但當事人卻未取得原住民身分即死亡,其子女仍可申請取得身分。其一,死亡的當事人,已與其具原住民血統的父或母親同姓(漢語姓氏或原住民傳統名皆可),其子女延用同姓氏即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其二,當事人的父母有一方是原住民,但當事人與具原住民血統的父或母不同姓,在取得原住民身分前就過世,其子女必須在修法後2年內,申請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此外,若被收養的當事人本身就是原住民,但養父母沒有原住民血統,當事人雖已過世,修法後其子女也可依此條文取回原住民身分。另修法後族人辦理原住民身分得喪變更的申請登記,將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本法修正後,將可協助已歿卻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能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讓具備原住民族血緣並認同原住民族文化的族人之身分權益,獲得更好的保障。
本法修正後,將可協助已歿卻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能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讓具備原住民族血緣並認同原住民族文化的族人之身分權益,獲得更好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