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修正第72條條文
商港法修正第72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本草案)於110年4月13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草案修正重點係為有效解決民營化時代有關公有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賠償問題,以維持商港與船舶之正常營運,爰擬具「商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民有商港設施,或其他陸上或水上財物之毀損或滅失,以及因而所致營運損失之賠償,都納入得勒令停止作業或禁止船舶入、出港之理由,以確保損壞得以足額獲得賠償,並維持商港與船舶之正常營運。
本次修法三讀通過後,對於未來公有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賠償問題,應有實質助益。
本次修法三讀通過後,對於未來公有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賠償問題,應有實質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