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修正第44條、第50條、第51條、第54條、第55條及第87條條文
船員法修正第44條、第50條、第51條、第54條、第55條及第87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本草案)於110年4月13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草案修正重點係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視其主管法規,改正內容以避免對身障者不平等之對待。另明訂船員前往戰區需其本人簽同意書,及前往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需事先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等。
本次修法三讀通過後,修正歧視性意涵用語,使身心障礙者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及對待,另增訂前往戰區或高風險海域,須對船員事先告知或得其同意等規定,於其權益之保障,應有實質助益。
本次修法三讀通過後,修正歧視性意涵用語,使身心障礙者受到平等的法律保障及對待,另增訂前往戰區或高風險海域,須對船員事先告知或得其同意等規定,於其權益之保障,應有實質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