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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監試法        國家考試辦理之依據為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律,基此建構之典試制度及相關試務作業均有完善建制且過程相當嚴謹縝密;惟監試法所規範之監試制度係以人力進行監試業務,於試務資訊化後,無法發揮監督之實效,已不合時宜,宜善用資通科技,運用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取代人力監督,以達確保考試公平、公正之目的。
       監試法廢止後,未來監察委員如發現國家考試辦理過程有違法、失職情事,仍可行使事後糾舉或彈劾權,發揮客觀監督行政機關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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