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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26條條文        國家考試辦理之依據為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律;於試務資訊化後,藉由善用資通科技,國家考試更可運用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取代人力監督,以達確保考試公平、公正之目的,爰將監試法廢止。配合該法之廢止,因已無相關監試事宜,故一併刪除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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