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4月13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修正將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均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使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後,將勞工或受益人領取之一次金(如老年給付一次金),亦准許其開立禁止扣押專戶加以保護,有助於勞工財產權之保障,避免勞工經濟生活受到影響。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