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修正第17條條文
立法院於110年4月13日三讀修正工會法,為避免工會監事名額僅1人時,無法置候補監事,影響工會運作。爰修正本條第2項,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至少1人。
本法修正通過後,工會監事名額僅1人,而面臨出缺時,無須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可減輕工會負荷並提高行政效率。
本法修正通過後,工會監事名額僅1人,而面臨出缺時,無須透過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可減輕工會負荷並提高行政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