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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第4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3條條文        立法院於110年4月13日三讀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訂裁決委員會應秉持公正立場,獨立行使職權、修正裁決委員其中1人至3人為常務裁決委員;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定期出版、登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決定書。惟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以上修正,可使裁決委員會之運作更具有效率、公正及專業,裁決決定書公開透明後,除昭公信之外,可使人民知法、預測裁決者適用法律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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