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32條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4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將原舉行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與地點涉及「登報」規定,修正為「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可因應網路媒體時代,更能廣為周知,並利於實務執行。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