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森林法修正第50條及第52條條文        森林法修正第50條及第52條條文於110年4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鑒於森林法雖於2016年修法加強管理,然依現行法規定,縱竊取森林如紅檜、扁柏樹瘤等貴重木材,司法機關判處罰金之金額仍循現已停止適用之判例以山價核計,然山價多用以計算災害損失差額,與實際交易市價,恐有數十倍落差,爰修正規範贓物行為刑度比照刑法贓物罪並增訂沒收不法所得規定。
       由於現行規定讓犯罪者扣除罰金後若有利可圖,仍有再犯動機,本次修法提高對盜伐者之處罰,將有助於林業之管理經營,確保國土保安長遠利益。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