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2條及第11條條文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2條及第11條條文草案於110年4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監察院為因應各委員會實際業務運作需要,參照立法院委員會設置模式,將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與「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整合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並另行成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又為配合監察院各常設委員會召集人之任期,另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監察院定之。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可促進監察院各委員會職權之行使。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可促進監察院各委員會職權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