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修正第1條及第3條條文
動物保護法修正第1條及第3條條文於110年4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係因為彰顯及落實我國保護動物權益之立法目的,俾使本法保護動物之相關規定更加完備。
不論飼主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要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稱為虐待動物,本次修法增列過於疏忽不作為亦屬虐待動物行為,將可落實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
不論飼主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要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稱為虐待動物,本次修法增列過於疏忽不作為亦屬虐待動物行為,將可落實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