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修正第14條之1及第30條條文
動物保護法修正第14條之1及第30條條文於110年4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係為避免使用不當之方法捕捉動物,致使動物痛苦、受到傷害,且動物保護法規範之動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並無使用相關規定方式捕捉。
本次修法明定對於不當捕捉動物之方式應全面禁止,爰刪除例外許可規定,將有助於確保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
本次修法明定對於不當捕捉動物之方式應全面禁止,爰刪除例外許可規定,將有助於確保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