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修正部分條文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條明定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鑑於我國唯一依「戡亂時期臺灣省陽明山管理局設置辦法」設置,屬縣級行政區之「陽明山管理局」,已於1977年降編「台北市陽明山管理處」,目前已無以局為編制之縣級行政機關。另按現行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法律定義區劃層級,當前之縣級行政區並無局之名稱。
本法修正通過後,將配合現行體例之調整,以符合相關法制規定。
本法修正通過後,將配合現行體例之調整,以符合相關法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