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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正部分條文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於110年5月4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本草案之修正主要係為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及社福事業,重點包括:一、簡化審核投資流程,由現行之須向主管機關「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允許「事後查核」。二、放寬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及監察人之席次門檻,由現行規定之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席次之三分之一,放寬為三分之二,並明定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1席具獨立性的董事。三、放寬指派經理人之限制,由現行規定之保險業不得指派人員至被投資事業擔任經理人,修正為允許保險業可派任專任經理人。
       本草案修正後,預計將可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公司債額度及意願,提高保險業參與國家公共建設之意願,有助於引導保險業資金協助國家基礎建設,增加保險業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其他企業的投資,扶植產業發展。同時並可強化對被投資對象的投資管理機制,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及風險承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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