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第32條及第50條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案係鑒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前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其後涉及罰鍰執行部分,係由警察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爰於第32條第1項增訂有關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期限之規定,並配合刪除同條第2項後段有關易以拘留執行時效之規定;另於第50條後段增訂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之規定,以期明確。
本法修正通過後,本法相關罰鍰案件之處理程序將更為明確,可充分保障人民權益。
本法修正通過後,本法相關罰鍰案件之處理程序將更為明確,可充分保障人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