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修正部分條文
水利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0年05月0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針對違反海堤區域、水庫蓄水範圍、河川區域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等之使用行為所管制之違法行為態樣繁多,除海堤、水庫、河川、排水設施之規模不一外,各違法行為亦因其發生地點、數量、面積不同,對於公共安全造成之危害亦不相同,為能就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考量後,予以處罰,爰擬具農田水利法修正草案。
河道安全恐危害人民生命財產,惟危害程度不一。本次修法後以現行規定之法定最高罰鍰金額為基準,將罰鍰級距自5倍調整為20倍後,相對降低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另就部分行為雖客觀上已該當違法行為之構成要件,惟違法情節輕微、可非難程度低,得有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之餘地,將更能符合比例原則。
河道安全恐危害人民生命財產,惟危害程度不一。本次修法後以現行規定之法定最高罰鍰金額為基準,將罰鍰級距自5倍調整為20倍後,相對降低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另就部分行為雖客觀上已該當違法行為之構成要件,惟違法情節輕微、可非難程度低,得有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之餘地,將更能符合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