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修正第2條、第4條、第11條之1及第12條之5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1條之1及第12條之5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一、修正第2條及第4條: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二、修正第11條之1: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2年,自110年6月15日至112年6月14日止。三、修正第12條之5:(一)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二)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三)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按本次修法後,預計未來可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及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達成防制空氣污染、節能減碳並促進綠色消費等政策目標。
按本次修法後,預計未來可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及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達成防制空氣污染、節能減碳並促進綠色消費等政策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