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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組織法修正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        教育部組織法第6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1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院會三讀通過。鑑於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於101年9月1日施行後,駐外機構已無法再新進派用人員,惟駐外教育人員需由具教育專長兼具外語能力人員擔任,部分特殊語系地區更顯遴才困境;又組織調整教育事務整併後,教育部業務範圍更趨多元廣泛,亟需借重學術界人士,為擴大現行駐外人員之遴才管道,乃增訂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3年,期滿得再行借調;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6年。以符合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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