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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        「高級中等教育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草案於110年5月1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之重點在於強化學生權益救濟程序,亦即明定學生再申訴機制,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權益受損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若是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再者,並明定高中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應包含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以及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至少一人;各該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等專家人數應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過去高中只有一層申訴制度,若不服結果,只有退學或影響學生身分的案件才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次修法增加再申訴制度,並明確規定申訴及再申訴制度的期限與評議會代表需包含法律等專家學者,使學生權益的保障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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