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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57條、第61條及第65條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及第65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鑑於歷年發生重大地震災害所致傷亡與損失,多屬高樓層集合住宅耐震度不足倒塌或傾頹影響救災所致,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及提升都市防救災能力,爰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一般人常稱「海砂屋」),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得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程序辦理,可免除代為拆除或遷移前之協調程序;而就實施容積管制前之中高樓層以上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另對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放寬得以原建築容積1.3倍核計,並得直接依獎勵上限額度建築。
       本次修法對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以及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採取積極手段加速處理,並採取重建容積獎勵,可讓國人有安心與安全之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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