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於110年5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條例制定之重點在於國立大學可與企業合作設立研究學院,培育未來所需的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另外,在監督機制方面,除了由中央跨部會組成審議會擇定國家重點領域、審議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合作企業條件等以外;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負責審議研究學院的申請設立、續辦與否、停辦,以及研究學院改善計畫備查等事項。再者,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來自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的撥款,以及自籌收入,而合作企業每年提供的資金額度,不得低於國發基金撥款的額度。
為使研究學院的研發成果能回饋學校,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本條例通過之後可促進晶片設計、半導體等國家重點領域產學發展,並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
為使研究學院的研發成果能回饋學校,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本條例通過之後可促進晶片設計、半導體等國家重點領域產學發展,並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