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修正第12條條文
公共債務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1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為更加強化國家債務管理,明定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債務之還本,俾使國家預算能達「平衡預算」之目標。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可強化國家債務管理,俾使國家預算能達「平衡預算」之目標。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可強化國家債務管理,俾使國家預算能達「平衡預算」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