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8條之1、第32條之1、第32條之2、第39條之1、第47條之1及第48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6條、第18條、第22條、第30條、第47條、第49條、第53條、第54條、第58條、第62條及第66條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法」增訂第8條之1、第32條之1、第32條之2、第39條之1、第47條之1及第48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6條、第18條、第22條、第30條、第47條、第49條、第53條、第54條、第58條、第62條及第66條條文於110年5月1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增訂及修正條文係為推動長照給付支付制度與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機制之法制化,採給付與負擔明確化以建立長照資源之合理利用;同時為擴增長照服務量能,增訂設有長照科系的私立學校得為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設立主體;另明定主管機關之檢查義務並配合修訂相關罰則以加強管理。
鑑於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人口持續成長,本法增訂及修正後將可擴增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合理及效率利用長照資源,有效健全長照永續經營的財務規劃、加強管理並保障使用者權益。
鑑於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人口持續成長,本法增訂及修正後將可擴增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合理及效率利用長照資源,有效健全長照永續經營的財務規劃、加強管理並保障使用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