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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於110年5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簡稱中科院)負責國軍重要武器研產任務,允應加強績效評鑑作業及配合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同時為因應國防自主及國軍武器系統研究發展需要,中科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得於不逾設立時科技軍職人員編制員額數內任用具科技專業之軍職人員,準用隨同移轉中科院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20條第1項之限制。另中科院為國家最高國防科研單位,該院人員出國(境)應予以嚴格管制。
       上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將可完備中科院人員境管法制,擴展中科院進用熟悉陸、海、空、資通電軍環境之科技軍職人員發展管道,及落實董(監)事、評鑑委員性別主流化、績效評鑑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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