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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222條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222條,於110年5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鑑於網路傳播影響無遠弗屆,科技發展傳播方式亦日趨多元,行為人於犯強制性交罪過程中,如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恐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及渲染擴大網路性犯罪,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以遏阻類似韓國「N號房事件」在台灣發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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