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10條及第29條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及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本草案)於110年5月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院會三讀通過。本草案修正重點係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與提高汽車違規裝載規定之罰鍰。
本次修法係鑑於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應於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以符審檢分隸原則。此外,對於汽車裝載不依規定,對道路易造成損害影響行車安全,爰提高罰鍰額度,俾彰顯效果。從而,本次修法三讀通過後,應有助於未來提昇道路交通安全。
本次修法係鑑於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應於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以符審檢分隸原則。此外,對於汽車裝載不依規定,對道路易造成損害影響行車安全,爰提高罰鍰額度,俾彰顯效果。從而,本次修法三讀通過後,應有助於未來提昇道路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