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修正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修正第4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21條至第26條、第29條及第32條條文於110年5月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修正改為每年針對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審議小組增列主管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與勞動專長學者專家,勞動課程時數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教師定期接受勞動研習或進修課程,建教生準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體檢或健檢,建教生職訓之補助費免納綜合所得稅,每星期受訓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每7日至少有2日休息,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剋扣生理假之生活津貼,違反相關規定應發給換算生活津貼2倍之賠償金,殘廢修正為失能,提供身心障礙建教生個別化協助,勞工主管機關得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並增訂相關罰則,以進一步加強保障建教生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