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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修正部分條文        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本草案)於110年5月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刪除第44條條文;並修正第28條之2、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之1、第32條、第34條之1、第39條、第39條之1、第40條至第43條、第51條、第53條、第55條之1及第58條等條文。本草案修正重點係依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並配合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定明地價稅之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
       本次修法三讀通過後,有助於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及切合稽徵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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