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185條之4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185條之4條文草案,於110年5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原條文之構成要件「肇事」,是否包括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原條文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亦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本次修法將「肇事」之構成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定明其主觀責任要件除過失外,並排除故意、及包含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之情形;復將處罰之刑度予以類型化,依駕駛人發生事故有無過失及致人死傷程度,分別訂定不同之法定刑,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合於上開解釋意旨。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