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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於110年5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法重點包括:規劃於111年1月1日成立國防部全民防衛後備動員署(簡稱動員署);其權限職掌,包括國軍軍事動員政策,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及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及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軍需物資、軍事運輸及軍需工業動員,及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軍事動員業務之政策規劃、督導及執行。動員署置署長1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或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副署長2人,其中1人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另1人職務列少將。另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動員署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上揭條文通過後,可有效整合及執行軍事動員及行政動員等事項,強化中央與地方及跨部會合作,落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以因應日益嚴峻的敵情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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