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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修正第11條、第28條、第30條及第31條        獸醫師法修正第11條、第28條、第30條及第31條條文於110年5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法係因國人飼養寵物風氣漸興,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等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等必要資訊須提供飼主;獸醫密醫行為有害動物健康並損害合法獸醫師權益,現行罰鍰額度偏低以及依現行獸醫師法規定,助理僅能執行動物保定、照顧、器械清洗、清潔整理、掛號等未涉及動物治療之工作,不符院所之實際需求。 
       動物醫療品質及相關權益應予重視,本次修法後獸醫師診治動物後,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等診療相關證明文件等必要資訊給飼主,以保障動物醫療權益。針對獸醫密醫行為有害動物健康並損害合法獸醫師權益提高罰鍰額度,以嚇阻不法;另外配合動物醫療產業之發展,獸醫診療機構對於動物醫事助理協助部分醫療行為之實際需求增加,將該等助理人員納入管理,使經過訓練合格取得證明文件之動物醫事助理能在獸醫師指示監督下,協助特定之治療行為,提升動物醫事助理功能,以符合產業需求及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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