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增訂第114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07條條文 民事訴訟法增訂第114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07條條文,於110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貫徹對弱勢者權益之保障。未來提起民事訴訟並受訴訟救助之兒童或少年,倘因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可於法院裁定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訴訟費用。復為落實人性尊嚴,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將「聾、啞人」之用語修正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