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第43條、第81條及第151條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次修正之第43條、第81條及第151條規定,關於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與該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與現行之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範目的相同;倘低於該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則採與該條例第64條之2第3項前段相同之立法方式。本次修正可節省債務人聲請前置協商、更生、清算時逐一記載必要支出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之勞費,並可與該條例第64條之2規定相呼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