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第148條及第149條條文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修正沒收規定,其施行法第10條之3,明定該次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於該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應一體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現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8條及第149條關於沒收、追徵之規定,係於96年7月11日制定公布,本次修正條文係配合上開修正之刑法及刑法施行法規定修正。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