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刪除第31條之1至第31條之3條文;並修正第182條之1、第249條及第469條條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第12條條文
民事訴訟法刪除第31條之1至第31條之3條文,並修正第182條之1、第249條及第469條條文,另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第12條條文,於110年11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統合處理法院間之審判權爭議解決規範。按現行法院發生審判權歸屬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得聲請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於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並刪除現行第7條第1項第1款機關間見解歧異之統一解釋規定。是為處理不同審判權法院間之消極審判權爭議,爰修正前開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將審判權爭議改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並配合憲法訴訟新制,定自111年1月4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