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修正部分條文
本草案主要修正重點為配合108年1月4日公布,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之規定,修法明定將審判權爭議交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另增訂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試署檢察官得調至最高檢察署辦事,及刪除法官及檢察官官等及職等及檢察機關去法院化等。
本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後,由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得使審判權爭議儘速確定,符合人民訴訟利益;並能使檢察機關人力運用較為彈性,及明確規定法官及檢察官不列官等及職等、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等,均有助於司法、檢察體系之運作。
本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後,由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得使審判權爭議儘速確定,符合人民訴訟利益;並能使檢察機關人力運用較為彈性,及明確規定法官及檢察官不列官等及職等、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等,均有助於司法、檢察體系之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