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於110年11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條例旨在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之國防需要,採國造自製方式為主,快速籌獲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及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以提升海、空防戰力。
本條例所稱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指前揭經行政院核定採購之武器系統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採購所列項目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但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者,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定之,且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準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規定。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24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其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115年12月31日止。國防部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且應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本條例通過後,可達成提升海空防戰力、確保國家安全、強化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目標。
本條例所稱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指前揭經行政院核定採購之武器系統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採購所列項目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但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者,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定之,且其招標、決標及履約之爭議,準用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之規定。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24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其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115年12月31日止。國防部應將上一年度之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五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且應於本條例施行屆滿之日次年五月底前,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
本條例通過後,可達成提升海空防戰力、確保國家安全、強化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