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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增訂第26條之1及第49條之1條文;刪除部分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旨揭法案於110年11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調降暫緩移送執行繳納應納稅額比例為「1/3」、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提前得聲請假扣押時點、增訂代位權及撤銷權規定、修正營利事業憑證處罰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及提高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因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因政府機關錯誤者,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以及劃一檢舉獎金核發標準與領取資格限制,以資一致。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可以降低納稅義務人負擔、保障國家債權、落實罪責相當,並有效遏止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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