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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並修正部分條文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名稱已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並於110年2月3日公布施行,本次修正係配合將法規名稱修正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部分條文之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修正為產業園區管理局及處長、副處長修正為局長、副局長、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另明定產業園區管理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等,以符合組設變更及業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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