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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18條之1及第31條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及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11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一、除了原規定的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增訂汽車須依規定裝設「防止捲入裝置」,違者最高可罰2萬4000元;二、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時,要求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必須繫安全帶,違者最高罰駕駛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將提升對乘客及用路人等之安全保障。估計可減少因擦撞事故導致人車(機車)或物件遭捲入輪下,以及減少大客車發生意外時,乘客因未繫安全帶所致之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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