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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本次提出修正草案係因依本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然國軍為保持軍隊人力青壯,軍人服役普遍存有時間短、離退早之特性,且服役須受各階法定年限、年齡等規範限制,一般退休年齡較早。查109年服役未滿20年,未領退休俸之軍職人員,平均退伍年齡為27歲,與勞工及公教人員等從業人員之退休年齡尚有差別。為鼓勵服短役期未具領取退休俸資格之退伍青年,儘早投入農業生產就業,允宜使渠等人員得參加本保險。此外,對於老年農民因自有農地被徵收或協議價購致未能繼續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其參加本保險之資格亦宜予明文保障。復參考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等相關規定,有必要延長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等規定,以臻周延。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預期將有助於鼓勵服短役期退伍軍人返鄉務農,填補農村人力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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