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6條之2條文;並修正第6條、第7條及第27條條文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第6條、第7條及第27條,並增訂第26條之2條文」草案於110年12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之重點為充實「地方政府」推動運動產業之財源,另將增加「專責法人」納入協力推動角色;放寬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挹注職業運動或業餘企業聯賽之條款;另規範營利事業如透過專戶捐贈予職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賽事,將可在申報營所稅時,享有列舉扣除額成數較高之減稅優惠,(該專戶每年可收受總額為新臺幣30億元),如此,將可使我國運動產業得到更多經費挹注。
本次修法可強化我國職業運動、業餘運動及重點運動賽事發展,為我國運動產業注入新契機並開創新紀元,進而成為推升我國經濟發展之新驅動力。
本次修法可強化我國職業運動、業餘運動及重點運動賽事發展,為我國運動產業注入新契機並開創新紀元,進而成為推升我國經濟發展之新驅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