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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修正第4條及第6條條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修正第4條及第6條條文草案於110年12月0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明定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在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另參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0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修正本條例有關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事宜,倘經設籍於該學區成年原住民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後,各該主管機關應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
       本條例修正通過後,應更能落實教育基本法所保障之教育選擇權並促進教育事務之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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