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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85條之1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85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12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一、明列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包含動態違規及靜態違規);二、規定逕行舉發使用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且取得的違規證據資料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估計可減少逕行舉發案件之偏失誤判、減少報復性檢舉案量,並減輕交通警察因處理過度氾濫之檢舉案件造成之警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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